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坤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交付新臺幣70,000元貸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坤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交付新臺幣70,000元貸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