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

原告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8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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