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李明林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中)被告 黃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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