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90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務人 李震義 債務人謝妗恩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