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41號抗告人甲○○抗告人乙○○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94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其因逢九二一地震房舍全倒,雖貸款延至95年2月繳納,其於期滿後已與相對人為債務協商,惟相對人於協商過程中,卻聲請查封房屋等語,惟抗告人上開所述,係其與相對人另行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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