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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