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應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羅應華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街○○○號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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