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丙○○之父 蘇賢旺 之戶籍謄本到院,並應陳報其父丙○○為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應向蘇賢旺為債權讓與通知及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證明文件(如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