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璧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1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足憑,顯已逾補正期限,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家賢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