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審交聲字第21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及99年2月8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規事實,經如附表所示舉發單位開立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逕行舉發其違規後,嗣異議人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及99年2月8日分別依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法條以如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處罰等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違規屬實,但係因伊哥哥患有肺結核,很多事代哥哥南下北上,無心思顧及ETC之餘額不足,心想有空再去補繳,後因哥哥病情加重,也忘記要補繳費之事情,後來哥哥已往生,希望能從輕處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又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
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附表編號1及編號2、3、4、5所示之裁決書,經交由郵
政機關分別於98年12月25日及99年2月23日向異議人位於南投縣名間鄉東湖村大老巷53號住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新街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送達證書5紙附卷可憑,另送達地址即南投縣名間鄉東湖村大老巷53號,確為異議人當時之住所,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業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縱令異議人並未前往領取該通知書,仍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又異議人係住於南投縣名間鄉,與本院(位於南投縣南投市)非在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4條、第2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3日。是異議人倘對上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該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之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決書異議期間為自98年12月26日起算20日,另加計3日之在途期間,原為99年1月17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99年1月18日;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裁決書異議期間為自99年2月24日起算20日,另加計3日之在途期間,為99年3月18日),惟異議人遲至99年4月13日,逾期數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卷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總收文章可稽,自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附表┌─┬────┬──────┬──────┬─────┬──────┬───┬───────┬─────┬────┐│編│違規│違規│舉發│舉發│舉發違反道路│舉發違│裁決日期、違反│處罰│本院案號││號│時間│地點│違規│單位│交通管理事件│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事│金額││││││事實││通知單││件裁決書│││├─┼────┼──────┼──────┼─────┼──────┼───┼───────┼─────┼────┤│1│98年4月│白河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內政部警政│公警局交字第│道路交│98年12月17日、│罰鍰新臺幣│99年度審│││30日22時│下(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署國道公路│ZHQ010492號│通管理│投監四字第裁65│(下同)│交聲字第│││27分許│)│依規定繳費│警察局第八││處罰條│-ZHQ010492號│6000元。│214號││││││警察隊││例(下│││││││││││同)第│││││││││││27條第│││││││││││1項││││││││││││││││││││││││││├─┼────┼──────┼──────┼─────┼──────┼───┼───────┼─────┼────┤│2│98年5月│善化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內政部警政│公警局交字第│第27條│99年2月8日、投│罰鍰6000元│99年度審│││1日6時20│上(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署國道公路│ZHR010474號│第1項│監四字第裁65-│。│交聲字第│││分許│)│依規定繳費│警察局第八│││ZHR010474號││215號││││││警察隊││││││├─┼────┼──────┼──────┼─────┼──────┼───┼───────┼─────┼────┤│3│98年5月│田寮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內政部警政│公警局交字第│第27條│99年2月8日、投│罰鍰6000元│99年度審│││1日6時4│上(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署國道公路│ZEQ011453號│第1項│監四字第裁65│。│交聲字第│││分許│)│依規定繳費│警察局第五│││-ZEQ011453號││216號││││││警察隊││││││├─┼────┼──────┼──────┼─────┼──────┼───┼───────┼─────┼────┤│4│98年5月│白河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內政部警政│公警局交字第│第27條│99年2月8日、投│罰鍰6000元│99年度審│││1日6時35│上(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署國道公路│ZHQ010497號│第1項│監四字第裁65-│。│交聲字第│││分許│)│依規定繳費│警察局第八│││ZHQ010497號││217號││││││警察隊││││││├─┼────┼──────┼──────┼─────┼──────┼───┼───────┼─────┼────┤│5│98年5月│古坑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內政部警政│公警局交字第│第27條│99年2月8日、投│罰鍰6000元│99年度審│││1日6時56│上(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署國道公路│ZHP011255號│第1項│監四字第裁65│。│交聲字第│││分許│)│依規定繳費│警察局第八│││-ZHP011255號││218號││││││警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