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
原告 陳茂川
被告 黃俊嘉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7日上午11:4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攜帶得以辨識維修項目(起訴狀所附之估價單字跡潦草無法辨識),及材料金額及工資金額分列之估價單到院,又請被告攜帶足以證明原告業經保險公司賠付一半維修費用之相關證據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