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游家騏 被告芸鼎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筑君 被告 陳又睿陳煌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及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八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一編號三至十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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