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朴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朴簡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朴簡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有關甲○○受強制戒治部分,應更正為「並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交付保護管束,後又遭撤銷保護管束再送強制戒治,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完畢釋放。」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