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珮嵐 被告 胡瑋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
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