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王淑貞 被告 陳曉熙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