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佳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佳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蕭佳勝分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