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2號

聲請人 盧逸鴻 (即 盧振利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138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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