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1-NX-00000000-0
1
138
00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