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將其收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訊問被告後,經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