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債權人 張松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華春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如未為提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例如借款、貨款)為請求,並請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另利率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