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被上訴人
即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上訴人
即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0,975元(參本院112年5月19日111年度補字第701、703、79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