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冠震 被告 吳建輝
林莛凱 上列被告因99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因吳建輝、林莛凱於雅虎奇摩網站部落格「老爹孔雀魚交流網」公開討論區(網址為:http:www.guppytaiwan.com/thread-000000-0-0.html)誣指伊販賣瑕疵活體魚商品,詆毀伊於網路上所經營之「罐頭工坊」網路商店之商譽,使伊之活體魚業務因此經營不善,致生損害於伊,並使伊受有商譽受損後與友人拆夥所受之損失新臺幣(下同)25萬元、刑事案件往返台北高雄之交通費2萬2仟元、訴訟費10萬元及精神與名譽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
0萬元。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吳建輝、林莛凱2人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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