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吳秉燁 被告 陳上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被告陳上科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上科賠償相當金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陳上科刊登道歉啟事等部分,則為回復其名譽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陳上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蕭惟瀞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25 號裁定(109.04.21)[和解]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25 號裁定(109.04.21)[和解]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25 號裁定(109.05.28)[和解]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25 號和解筆錄(109.07.17)[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