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34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市東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
兩造並未以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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