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債務人 劉匡時 代理人 徐宗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提出自民國106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自何時開始至相信自己文創店打工?每次打工給付新臺幣1萬元現金,工作迄今每月打工次數為若干?平均每月薪資為若干?
2.提出自106年8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提出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支出後有餘額之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並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
4.陳報台積電、東河零股目前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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