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942號聲請人 鄭資盛 非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允豐吳兆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是否為有誤?是否更正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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