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惠容
王紹翊 王薇捷 王文珍 王文賢 游阿丹 王麗華 王桂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王文章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第二、三順位繼承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王文章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王紹翊及王薇捷均拋棄後,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請表明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是否欲追加聲明拋棄繼承權。如不欲追加聲請者,第二、三順位之繼承人尚無法聲明拋棄繼承權;如欲聲請追加請提出追加聲明狀及繼承權拋棄書,追加人為未成年者,請載明法定代理人字樣,並請法定代理人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須提出追加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供核對)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