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83號上訴人 魏宇萱 被上訴人 吳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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