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王范 姜秀香
王正強 王淑惠 王大衛 王淑珍 王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秀滿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9,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95地號│3400元│1480│5,032,000元│├──────┼─────┼─────┼──────┤│594地號│3400元│1711│5,817,4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法院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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