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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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88號聲請人 張晋杰 即上大輪車業行代理人 胡定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承中傅柄翔傅炳翔傅光嵐 間返還機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傅承中即傅柄翔即傅炳翔即傅光嵐之戶籍址為花蓮縣○○鄉○○路○段○○○巷○號(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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