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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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沈政男 相對人 王志文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擔保金新台幣2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物面額新臺幣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理由欄第一點關於「新臺幣2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新臺幣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