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于婕選任辯護人林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周添慶周永順 告訴被告蕭于婕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2人與被告已無條件成立調解,告訴人2人並均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2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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