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彩虹 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劉志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 陳玉琴 間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4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有關被上訴人「先」兩次自承係 陳啟德 為返還先前借款所匯回的等語,並未記明筆錄,為確認被上訴人此部分之陳述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葉靜芳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