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育藤 選任辯護人 林于椿 律師
張泰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育藤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102年度訴字第6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藤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育藤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95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3年4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