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逸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逸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軒(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之刑,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7年10月20日)以前所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之罪,附表編號1至15部分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均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6部分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再衡諸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1日97年3月11日97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97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8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97年度審訴字第1365號97年度訴字第2654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98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1日97年5月20日97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697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654號97年度訴字第3048號97年度訴字第3048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3月9日98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54號97年度訴字第3048號97年度訴字第3048號確定日期98年3月19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8日97年7月26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97年7月26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28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97年度訴字第3870號97年度訴字第3870號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189號97年度訴字第3870號97年度訴字第3870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8月3日為經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97年8月21日97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665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92號97年度訴字第5314號97年度訴字第5314號判決日期98年3月20日98年3月9日98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92號97年度訴字第5314號97年度訴字第5314號確定日期98年4月13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5日11時35分為經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97年9月15日9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232號等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516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7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14號98年度訴字第112號98年度易字第701號、第703號判決日期98年3月9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14號98年度訴字第112號98年度易字第701號、第703號確定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6月1日98年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15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19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19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