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吳啓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朝隆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韓朝隆聲請停止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