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後,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三八0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一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
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3808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經調取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13號之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聲請人提供之擔保
金額為相對人請求之金額新台幣123,601元,並予以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9年1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