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告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 律師

李振寧 律師

陳文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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