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告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 律師
李振寧 律師
陳文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政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