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債權人明星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張素連 上列債權人明星幼兒園因與債務人 賴俊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星幼兒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幼兒園之最新登記資料影本乙份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何年月日?
三、請具狀釋明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賴俊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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