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詹梅英
吳富鈞 吳富舜 吳富誠 被告 高雙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3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