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5號聲請人 劉羿 均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吳佩書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鑫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102NY-00000000-0│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