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 劉宇庭 被告 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7,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訴訟,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明細資料等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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