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竹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張光玲
陳瑞杰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及桃園縣,侵權行為地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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