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調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洪琨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韡瀚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按照對
造人數檢附繕本。
二、查報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
三、載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及提出所對應之證據。
四、查報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如為法人,應載明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
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分別定有明文。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
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
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
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
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
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
執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且未載
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係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亦應查報相
對人即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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