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2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於民國110年9月29日10時25分許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2公克、0.58公克,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2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強制戒治,於112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上開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2之扣案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110毒偵2599號卷第80頁),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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