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62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劉育麒
被   告  江沛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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