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示文件到院,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
1.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其債務還款計畫,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
2.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信用報告。⒊聲請人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
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⒋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6.提出聲請人人之配偶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本、債務人之配偶無法維持生活而需受債務人扶養之理由、及每月扶養配偶子女之金額、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7.每月支出家計費用9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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