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請人 呂進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桃園市長美里長選舉候選人,民國103年11月29日里長選舉開票結果,聲請人得票數為
307票,與當選人 邱愛香 得票數308票,相差1票,然廢票竟有150票,顯不成比例,為維護選舉公正之結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重新計票等語。
二、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行政驗票之規定,而該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申請,亦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里長之選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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