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請人 王玉華

上列聲請人王玉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確認聲請人是否應更正為「 王國明 」,並補正其簽名或蓋章。(蓋依股份分配同意書,股份分配予王國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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