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宸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1,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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