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全寳
張有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陳全寳於民國108年6月19日1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 胡宏仁 經營之機車行,經胡宏仁告知該機車行與隔壁 陳家慶 經營之檳榔攤屢因停車發生糾紛,其欲當調人而招喊當時站在檳榔攤前之陳家慶至該機車行,未久即與陳家慶發生口角,陳家慶打電話告知 吳家輝 ,吳家輝隨即到場,持1鋁製之小棒球棒作勢毆打陳全寳並與陳全寳互駡。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位於機車行斜對面)警員 王逸智 聽聞叫駡聲到場排解,雙方乃各自離開,吳家輝於陳全寳欲離開機車行時,向陳全寳叫囂:「你是要怎麼,要輸贏來啊」。陳全寳離開機車行約20分鐘後,與張有詳及1不詳姓名男子共乘1小貨車至七股區玉成里41號陳家慶之檳榔攤前,陳全寳持1長鐵管下車,向吳家輝稱:「來來來,你不是要輸贏」。在分駐所前之王逸智見狀恐生事端,立即跑至對面檳榔攤隔開雙方,惟吳家輝仍一再對陳全寳叫囂「來呀來呀,要輸贏來啊」,經王逸智推開雙方並命吳家輝離開,吳家輝乃退至一旁。詎陳家慶又與陳全寳對駡,陳全寳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管戳陳家慶腹部1下,陳家慶隨即出拳打陳全寳,2人繼而互毆,致陳家慶受有胸腹壁挫擦傷、右手及左前臂挫擦傷之傷害。與陳全寳同至該處之張有詳見狀,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自陳家慶之背後揮拳毆打陳家慶頭部,致陳家慶受有左顳處挫傷併輕微腦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全寳、張有詳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家慶對被告二人提告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二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10年5月1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同年月18日到院),有告訴人簽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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